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明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从安徽省临泉县窜至沈丘县,在沈丘县北关菜市场购买刀具一把随身携带,当晚6时许,杜某某在青年广场附近一小卖部门口,趁李某某不备将其雷纳克自行车盗走(价值184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二、抢劫罪 2014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骑着在青年广场所盗的雷纳克自行车在锦华名苑二期西门与周某某停在路边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擦碰,杜某某趁周某某下车查看时(没拔车钥匙)将周某某拽到在地,将其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价值98482元)抢走,驾车逃回临泉。2014年7月1日10时许,公安干警在临泉县星光宾馆附近将杜某某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回被害人。 上述指控的盗窃、抢劫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杜某某盗骑他人自行车的目的是为进一步犯罪,没有占为己有的想法,事后自行车被失主领回,不应被追究盗窃罪;2、杜某某将被害人拽倒,没有达到令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3、杜某某如实坦白,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从安徽省临泉县到沈丘县,在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北关菜市场购买木把尖刀一把随身携带,当晚6时许,杜某某在青年广场(万果园生活广场)一小卖部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1辆雷纳克自行车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84元。 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因为我没有钱花了,于是我就准备到沈丘县城偷东西,昨天(2014年6月30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我从临泉乘坐到沈丘的客车,下车后我乘坐三轮车到沈丘县步行街寻找能够偷的目标,转到五六点也没有找到下手的目标,后来我步行到了一个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但是没有找到,在菜市场的时候我在一个拐角一个麻将馆旁边的地摊上,5块钱买了一把木把尖刀,我用卖刀的人给我找的纸包着刀,拿着刀往回走。六七点的时候我到距离步行街500多米的地摊路口,看到路边人行道停放一辆自行车,在自行车旁边的一家小卖部买了一瓶矿泉水,出来我看没人注意,这辆自行车也没有上锁,就把我买的那把刀放到自行车前面的篮子内,骑着这辆自行车走了。是一辆普通的老式自行车,前面带有一个篮子,这辆自行车比较旧。 我买刀是因为我害怕盗窃的时候被人发现,如果被人发现用来防身。 我对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盗窃的自行车价值184元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我和老伴在青年广场负责打扫公共厕所,推冰柜卖冰糕和水。今年(2014年)6月30日八九点的时候,我发现我停放在青年广场(万果园生活广场)的自行车被偷了。我将自行车放在青年广场东南角公共厕所北靠公路西沿一个变压器下面,当时未上锁。早上7点左右我就将车子放那了,我和老伴一般都是到晚上9点多收摊,中午不回家,我们收摊的时候才发现自行车没有了。车子是雷纳克牌,弯把、弯梁,车身和车瓦是灰色的,车头前面安装黑色的铁质车篮,前瓦下部右侧有四五厘米长的洼陷,后瓦的尾灯和雷纳克牌子都掉了。买的有五六年了,当时买的时候500多元。” (三)现场勘查笔录 自行车被盗现场位于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颍河大道万果园生活广场南侧,现场西侧为一公厕,北侧为万果园生活广场,南侧为一小卖部,东侧为一条南北走向的颍河大道,隔路东侧为国家名酒店。 (四)被告人指认买刀现场和盗窃自行车现场的照片 指认的盗窃自行车的位置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的其自行车被盗的位置以及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的现场位置一致。 (五)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证明沈丘县公安局槐店镇河北派出所民警先期到雪佛兰科鲁兹轿车被抢现场出警,在现场提取到杜某某丢弃的自行车1辆,后该自行车移交给刑警大队。 (六)被盗自行车及车篮内物品照片 被盗自行车特征与被害人描述一致,车篮内有木把尖刀一把。 (七)价格鉴定结论书 根据沈丘县公安局委托,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雷纳克自行车价值184元。 (八)领条 被害人李某某从刑警大队领走雷纳克灰色自行车1辆。 二、抢劫罪 2014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骑着在青年广场所盗的雷纳克自行车,在锦华名苑二期西门与周某某停在路边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擦碰,杜某某趁周某某没拔车钥匙下车查看时,将周某某拽到在地,强行将周某某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价值98482元)开走,驾车至安徽省临泉县,停放在星光国际宾馆附近。途中杜某某将该车牌照遮挡,在临泉县停放时又将该车前牌照摘掉放于后备箱内。2014年7月1日10时许,公安干警在临泉县星光国际宾馆附近将准备开车离开的杜某某抓获。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回被害人。 (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我骑着自行车大概走了二三十分钟,走到一个公园广场附近的时候,在一个十字路口不远的地方,我骑的自行车撞到了一辆在路边的白色科鲁兹轿车,我下车看看车是否撞的利害,我撞的这辆轿车的司机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子,撞车后她下车看车的情况,看看后说没有事,我当时还向她道歉,这个女子说没有事,之后她就和她女儿说话,我看到就这个女子一个人,就想到我没有回临泉的路费了,就想着把这辆车抢了开着回去。趁这个女子不注意,推了这个女子一下,从后拽着她的头发,将她弄倒在地,然后我就上到她的车上,当时车没灭火,我就把车往后倒到大路上,往车停放位置的右方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