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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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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3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3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6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娜娜、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过程中,利用其负责赵庄行政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审核、上报及补偿金发放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虚报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86182元,其中65000元被其五人私分,每人分得13000元,个人占为己有。下余21000余元用于该村征地工作。

案发后,五被告人分别将赃款退回。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在漯阜铁路升级改造过程中,利用其负责赵庄行政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审核、上报及补偿金发放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虚报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86182元,其中65000元被其五人私分,每人分得13000元,个人占为己有。下余21000余元用于该村征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分别将赃款退回,五被告人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我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涂某某、崔某某、李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程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任赵庄行政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协助乡政府完成乡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为村里群众服务。2008漯阜铁路升级改造,为了取土总共占用了我们村90多亩地。为开展这项工作,乡政府派涂某某、崔某某负责整个石槽乡征地补偿工作,并让我和赵某乙协助乡里负责赵庄行政村范围内征地补偿工作,包括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的核实、补助款的申请、发放等。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我和会计赵某乙在丈量完土地回去的路上商量,为群众征地补偿的事我们几个比较辛苦,跟乡里负责的领导商量一下,多报些土地补偿款作为几个人的辛苦费。随后我和赵某乙就给乡干部涂某某、崔某某说,咱们几个丈量土地比较辛苦,将来多报些,钱弄回来后我们平分,涂某某和崔某某都表示同意,他们两个让我和赵某乙给中铁二十四局的李某说说。李某是中铁二十四局派来负责铁路征地补偿协调工作的,土地丈量后上报数字须经他核实,经他同意后才能上报。随后我和赵某乙就找李某商量,说和乡里涂某某、崔某某已经说了,咱几个为征地的事比较辛苦,看能不能多报些,弄点辛苦费,多报的钱将来咱几个人人有份,李某说多报些可以,但不能太多了,并要求我们行政村一定把帐下好,别出了事。说好后,在第一次打报告时多报了几分地,多报的钱领回后,其中15000元我们五个人平分了,每人分得3000元,下余的部分用于征地开支了。在2010年10月份又量了二次地,每人分得8000元。另一次增加的有几分地,每人分得2000元。总的下来我们每人分得了13000元。每次虚报的时候都是我们五个人商量后虚报的。我的13000元是赵某乙取回款后交给我的,用于家庭日常花费了。每次土地量好后,由我们行政村打申请报告,加盖行政村印章,然后交给涂某某,经乡里盖章后,上报县铁路指挥部,审核后,款先拨到乡财政所,乡财政所再通过信用社把款拨给我们,当时我们给财政所提供的有几个人的账号,钱都是会计领回后发放的,群众应得的,赵某乙都给群众发放了,虚报的部分没有发放。总共虚报了80000多元,我们五人分了65000元,下余的款用于取土征地时开支、支付钉子户、电线杆迁移及便道摔伤人医疗费等费用了,这些钱有经赵某乙付的,有经李某付的。”

2、被告人赵某乙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任赵庄行政村村委委员、行政村会计。2008年漯阜铁路升级改造正好经过我村,为此需要占用我村土地,经石槽乡政府安排,有我们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和中铁24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本村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核实、上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在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当时在征地量地期间休息的时候,赵某甲和我商量给乡里的领导涂某某、崔某某说说,征地这么辛苦,能不能多报点土地,弄点辛苦费。随后我和赵某甲就在征地现场找到涂某某和崔某某说明此意,他俩同意了,并说这事必须给中铁24局的李某说说,李某不同意的话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并安排我们给李某说的时候就说弄的钱也有李某的一份,于是我和赵某甲就给李某说明此意,李某也同意了,当时李某还安排我把帐弄好,别出事了。后来我们商量着丈量的时候多报点地亩数,不过每次不要多报这么多,土地报上后有我们村负责按虚报的地亩数打报告要款,钱下来以后,多报出的钱,我们5人分。就这样,我们以此方式分3次虚报了3.3534亩地,虚报了86000多元,其中65000元我们分了,我们每人分得13000元,剩下的钱用于行政村征地开支了。每次核实结束后,我们行政村就打申请拨款报告给石槽乡政府,经涂某某和李某同意后,乡长闫某安排财政所给我们行政村统一拨钱,把款打到我们提供的粮补折子账号上,经我的手发放的。老百姓应该得的钱我们都如实发放了,剩下的钱就是我们虚报的。2010年6月份我们上报征地14.578亩,实际征地13.8669亩,虚报0.7111亩;2010年10月份我们上报征地19.507亩,实际征地17.461亩,虚报2.046亩;2010年10月月底,我们上报征地27.57亩,实际征地26.9737亩,虚报0.5963亩。以上3次共虚报3.3534亩,共虚报征地款86182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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