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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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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7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7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7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7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某某马某乙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娜娜、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在协助卞路口乡人民政府申报该行政村种粮补贴面积的时候,虚报种粮补贴面积42亩,并商议将虚报的42亩和支书马某乙三人进行平分,分别以其家属的名义进行了上报。上报后,被告人马某甲将虚报种粮补贴面积并三家平分的事实告诉了马某乙,马某乙表示同意。自2009年至2014年,三被告人共骗领国家种粮补贴款21714.88元,其中马某甲得款6848.36元,朱某某得款7784.20元,马某乙得款7082.32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于2014年9月1日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并退回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在协助卞路口乡人民政府申报高山店行政村种粮补贴面积时,商议虚报种粮补贴面积42亩及虚报的42亩种粮补贴款与支书马某乙三人进行平分,并分别以其家属的名义进行了上报。上报后,被告人马某甲将虚报种粮补贴面积及虚报的种粮补贴款三家平分的事实告诉了马某乙,马某乙表示同意。自2009年至2014年,三被告人共骗领国家种粮补贴款21714.88元,其中马某甲得款6848.36元,朱某某得款7784.20元,马某乙得款7082.32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将赃款退回。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主动到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我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程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09年初,我在任行政村会计期间,乡政府安排我们高山店行政村负责统计申报种粮补贴面积,因支书马某乙外出不在家,我和朱某某商议虚报了42亩种粮补贴面积,和马某乙我们三家每家14亩。我亲笔书写了申报手续,申报的理由是以21户五保户的42亩土地属于漏报,同时还注明这42亩土地转包给贾某某(马某乙的妻子)14亩、马丙(我儿子)14亩、李某甲(朱某某的妻子)14亩,并在申报手续上盖上高山店行政村的印章。申报手续办好后,我把申报手续当时报给了乡财税所的会计李乙,李乙按照我申报的手续进行上报为我们行政村增加了42亩种粮补贴面积,并以马丙、贾某某、李某甲的名义办好了粮补折子。这42亩土地转包给贾某某、马丙、李某甲是虚假的,并没有转包,因为虚报时以转包这个理由进行上报的。这42亩地是行政村荒废的苹果园,以前没有上报种粮补贴,属于行政村所有。粮补款从2009年开始一直领到2013年。到2009年5月份左右,马某乙从外地回来后,我给他说我和朱某某在上报种粮补贴面积的时候虚报了42亩,我们三家每家14亩,都是以家属的名义上报的,并告诉他粮补折子已经交给其妻子了,当时马某乙说知道了。2013年夏季,马某乙提出取消虚报的地亩时,我和朱某某都同意了,在2014年初,虚报的地亩取消了,不过当时由于粗心,张某某的还没取消掉。我共领取虚报的种粮补贴款6848.36元,用于家庭开支了。”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们行政村在2009年上报种粮补贴面积的时候,因支书马某乙当时不在家,我和会计马某甲商量趁增补种粮补贴面积的时候虚报42亩,占点小便宜,我和马某甲、马某乙每家14亩,等马某乙回来后由马某甲给马某乙说。我们每家虚报了14亩土地,以转包的理由进行虚报的。我家是以我妻子李某甲的名义上报的,马某甲是以他儿子马丙的名义上报的,支书马某乙是以他妻子贾某某的名义上报的,手续都是会计马某甲写的,之后报到乡财政所了,财政所也是按照我们行政村提供的手续上报添加了42亩种粮补贴面积,并办理了粮补折子。以李某甲的名义办的粮补折子我拿走了,以马丙的名义办的粮补折子马某甲拿走了,以贾某某的名义办的粮补折子马某甲交给贾某某了。2009年5月份,马某乙回来后,马某甲给马某乙说了,马某乙也表示同意。2013年,因为害怕被群众发现,考虑着14亩地放在一个人名下数目有点大,所以就变更了一下,具体变更的情况是:把贾某某的14亩减掉6.5亩,加在马某乙的女儿马某丁名下6.5亩;把马丙的14亩减掉8亩,加在马某甲的儿子马丙名下6亩;把李某甲的14亩减掉6亩,加在我母亲张某某名下6亩,当年变更为40亩了。2014年开始,我们就把虚报的种粮面积上报取消了,但由于疏忽,我母亲张某某的名下6亩还没取消掉。我总共领取了虚报的种粮补贴款7784.20元,用于家庭开支了。”

3、被告人马某乙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任行政村支书的工作职责是协助配合乡政府搞好乡里布置的各项工作。2009年初,我外出看病不在家,我们行政村在上报种粮补贴面积的时候,村会计马某甲和村支委朱某某虚报了种粮补贴面积,虚报的种粮补贴折子办下来之后,他们交给了我妻子贾某某一个贾某某的名义办的14亩的粮补折子,停的没几天,马某甲见到我给我说他和朱某某在申报种粮地亩的时候虚报了42亩,我们三家每家14亩,并说粮补折子已经交给我妻子贾某某了,我说我知道了。虚报的种粮补贴款从2009年一直领到2013年。2013年7月份,我担心害怕这事被发现了,就安排马某甲、朱某某把虚报的种粮补贴面积取消,到2014年就取消了。我总共领取了虚报的种粮补贴款7082.32元,用于家庭开支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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