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014年5月份,我找到韩某某给他说我想用他租的沈丘县留福镇新亚集团的废旧厂房开赌博场,当时给他说每天给他1000元费用,场子内的卫生,由韩某某整理好,我就开始干了。开始人少,都是我们留福街上的几个人,后来人就多了,场子里用的‘牌九’、烟、水都是我提供的,刚开始干人少,我提的也少,只有庄家起到‘弊十’(两张牌加一起十点)我每个参赌人员提100元,其他的我不提,后来人多了,我就又增加了,庄家在推锅时,如果赢了,提每盘赢的钱数的10%,如果庄家赢钱这一锅不推了,我将提庄家推这一锅,提的钱,分给庄家60%,剩余的40%,我提出来,放在我桌面上的一个箱子内,赌博内叫‘水箱子’,提钱说是‘抽水’。赌博场每天少的时候有20多人参赌,多的时候有40多人参赌,好的时候能提两万多块钱,不好的时候提一、二千元,七、八千元。提的这些钱,我给李前伟1000元,徐某500元,李某甲500元,沈丘这边的去参赌人员,开车去的,每辆车500元,剩余的钱我得。除了以上这些费用外,我每天付给韩某某1000元房子费,还有一些买烟、水的费用,我每天能落两三千块钱。从开这个赌博场到现在,我总共挣有二十多万。李前伟负责照顾场子里的秩序,我每天给李前伟1000元左右,因为界首的到我场子里赌博人员给李前伟都认识,我是给他的饭钱,另外他的名声在那一块比较大一点,如果场子出了啥事,想让他协调。给徐某500元,是因为她是在里边放贷的人员,每天她带的钱多,场子结束时,如果好的话我就给她,不好就不给她了。给李某甲500元,是因为我安排他在场子内负责‘抽水’管理水箱子,我付给他的工资,每天赌场结束时,我从“水箱子”内拿钱给韩某某场地费,有时少的时候就不给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