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云恒(又名苏志恒)。因犯抢劫罪、强奸罪,1998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绑架罪,2014年9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王村派出所抓获,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5日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于2014年9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新峰。因犯强奸罪,2001年9月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绑架罪,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李新峰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勐海情报站执勤人员抓获,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14日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于2014年8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犯绑架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在辉县市西关小学附近的公路上将刘某乙绑架,并向其父亲刘某甲打电话索要现金50万。在开车逃跑至107国道新乡至濮阳段附近时发生事故,被告人苏云恒和李新峰将刘某乙放在路边后弃车逃跑。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在辉县市西关小学附近的公路上将刘某乙绑架,并向其父亲刘某甲打电话索要现金50万。后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驾驶车辆带着刘某乙在107国道上被公安人员的车辆围堵、逼停后,被告人趁公安人员下车抓捕之际,加大油门,冲出围捕圈高速逃窜。在追捕过程中,被告人苏云恒将被害人刘某乙头及肩部推至车窗外,并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相要挟阻止追捕。被告人在开车逃跑至107国道新乡至濮阳段附近时发生事故,被告人苏云恒和李新峰将刘某乙放在路边后弃车逃跑。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云恒、李新峰的户籍证明,苏云恒出生于1978年6月6日,李新峰出生于1980年9月11日;2、被告人苏云恒和李新峰被抓获经过,被告人苏云恒于2014年9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王村派出所抓获,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5日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新峰2014年8月5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勐海情报站执勤人员抓获,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14日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1)辉刑初字第174号判决书,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1998)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鹤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及河南省平原监狱证明,被告人李新峰和苏云恒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
2、证人蒋某的证言,我与刘某乙是母子关系,我儿子刘某乙在辉县市城关镇西关小学读二年级,一般步行上下学。2014年4月21日17时多,我丈夫刘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儿子老师的电话号码,我听出他的口气不对,我就赶快回家给我丈夫回电话,他说有人绑架我儿子,让我赶快找。在我找儿子时的18点01分,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51××××9301的陌生电话,打电话的是一名说普通话的男子,但口音不像本地人。我接通后,对方让我听我儿子的声音,接着电话那头传来我儿子叫妈的声音,电话就挂断了,我和我丈夫就商量报案了。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与蒋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乙是我们的儿子。我自己是跑运输生意的,与辉县市高庄乡前郭雷村的李新峰等人有经济纠纷,李新峰欠我20000元钱。2014年4月21日17时16分,一个陌生男子用号码为151××××9301的卡打电话问我是否刘某甲,我认可后对方说我儿子在他手里,让我准备50万元赎我儿子,并让我听话筒那边我儿子叫“爸爸”的声音,然后就挂断了电话。我就立即给我儿子的老师打电话,老师说我儿子早走了。我又让我妻子回家找也没找到,我即确认我儿子被绑架的事实。随即我就给151××××9301的手机打电话,接电话的还是那个男子,我说他要的钱太多,我没有那么多,他说弄不了那么多钱,就等着给你儿子收尸吧,然后就挂断电话了。后又和151××××9301、151××××3715、135××××9613这几个号码联系,赎金由50万一直说到25万,对方还是不给钱就给我儿子收尸之类的话。在此情况下,我和我妻子就商量报警了。
4、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货车司机,住鹤壁市鹤山区东大街1号院,2014年4月21日,我开车从鹤壁往濮阳送货,行至濮阳技术学院附近的黄河西路修路段时,一辆红色老款捷达从左后方快速超过我们向前跑了,我开车没有走多远,当晚十一点五十分左右,就见到那辆车好像撞到路边东西停哪儿了,只有一个八、九岁穿着校服、背着书包的男孩站在路边哭,小孩脸上破了点皮。我把车停下问小孩是怎么回事,他说是被人绑架,撞车后绑架他的人丢下他跑了。我把他带到我的车上,到濮阳职业技术学院门口时让他给家人打电话,我也向110报警,濮阳警方先到现场,过了一会,辉县市公安局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他们我的位置,公安人员就来了。
5、被害人刘某乙(8岁)的陈述,我叫刘某乙,是辉县市西关小学二年级三班的学生,父亲叫刘某甲,母亲叫蒋某。2014年4月21日下午4点30分放学后,我步行回家,离开学校门口没有多远,从一辆红色小轿车的后面下来一个男的把我抱起来弄到车的后面,车前面还有一个男的开车直接走了。这两个一胖一瘦男的我都不认识。我被弄上车后,车一直在跑,我也不知道在哪里。后来在车后座那个瘦的男子问我爸和我妈的电话,我告诉他我爸的电话是136××××1088,我妈的电话是135××××1129,坐在后车座的男子就给我爸和我妈打电话要钱。后来两个男子很紧张,说后面有公安局的人在追他们,车就撞到树上了,我脸上受伤了,这两个男的就逃跑了。这时路边有一辆大货车,我让这个大货车司机救我,并且把我爸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他,过了一会儿,公安局的人就找到我了。这两名男子对我没有打骂和恐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