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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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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松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松山,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松山,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松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松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贾松山与被害人方某某在淮阳县新站镇贾庄林场放羊时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贾松山用砖头将被害人方某某头部砸伤,经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方某某顶部两处创口,其累计长度为10.7㎝,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松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松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甲、方某已、方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刑)鉴(伤检)字(2014)149号鉴定书、伤情照片、提取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松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松山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松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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