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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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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三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立三,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8月2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1日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立三,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8月2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立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立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郑立三酒后在淮阳县临蔡镇临蔡小学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在明知施工工地上方有高压线的情况下,仍驾驶吊车吊送混凝土,不慎将吊车吊线碰触高压电线,致下方接料工人常某某中电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立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岳某某、范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情况、被害人户籍证明、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立三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立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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