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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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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伟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伟燕(又名谭玉勤),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淮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伟燕(又名谭玉勤),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淮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伟燕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伟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伟燕窜至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三楼一病房盗窃何某某现金5940元;2014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伟燕又窜至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一楼抢救室盗窃刘某某现金200元及武某某白色苹果手机一部;2014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伟燕再次窜至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一楼脑外科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覃伟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覃伟燕辩解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伟燕窜至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三楼一病房盗窃何某某现金5940元;2014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伟燕又窜至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一楼抢救室盗窃刘某某现金200元及武某某白色苹果手机一部;2014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伟燕再次窜至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一楼脑外科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覃伟燕供述证实:2014年4月7号凌晨2点35分左右,她到了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一楼抢救室,进了屋看见一个女孩趴在床上,床上睡着一个女的可能是这个女孩的妈,在里面约有20多分钟的时间,当时女孩还没睡着,她看见床头柜上放了一个白色的苹果手机,就趁她不注意将手机拿走了,之后她看见东墙上挂着一个褂子,拿下一掏口袋有二百多元钱,就将两张面值100的拿走了。她还看见一张床的下面有一个棕色的提包,就把这个包放在了门口出了门,过了一会看没人注意就又回去推开门将包掂走了。包里装的有一个充电器、一张交钱的单子、一张面值50元的钱,她将钱掏出来,将包扔在了抢救室西面的门口。今年清明前面约十多天的凌晨0点20分左右,她从大门保安室的栅栏门楼梯口处上了三楼,看见第一个房间的门开着,房间内有三张床,门口的那张床上的女的打起了呼噜睡着了,中间的床上睡的是个大爷,里面床上睡的是个男的约有50岁左右。看见他们都睡着了,就站起来走到大爷的床头处,在他枕头下面压着的上衣衣服兜里掏出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摸上去象钱,就掂着袋子下了楼,出了医院之后在路灯下掏出一看共6910元。之后到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存在了工行牡丹卡上。一共到北关人民医院盗窃三次。偷的手机装在了口袋内回家,走到路上丢了。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实:4月6日晚上她在医院抢救室照顾母亲,晚上玩手机到凌晨12点多,之后就睡了,7号凌晨3点多时摸手机发现不见了,抢救室里还有一个老大爷的200多元钱也被盗了,之后就报警了。报警那天和北关派出所的一起调了监控,监控上有一个女的个子大概有1.5米,在凌晨2点24分左右的时候到过她母亲所在的病房,有20多分钟才出来,出来的时候手里还拿着一个包。这个女的不是同病房的家属,从来没有见过。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7日那天,他在人民医院脑外科抢救室住院,凌晨3点多,发现衣服没有了,最后在病房的门后边找到了,兜里的200多元钱不见了,一个陪护家人的女孩子发现手机也不见了,最后那个女孩就报警了。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到医院看病的时候带了7460元钱,交了合作医疗1000元钱,给了媳妇卫芹400元,在来医院看病的路上,修车花了100元,还有买饭10块钱,大概还剩下5940元。我所住的病房是在3楼一上楼梯南边一号病房2号病床。钱在上衣左上口袋里放着,衣服就在枕头下面。5000元钱是用绿色的塑料袋装着的,剩下的900和零钱用啥样的袋子包着我记不住了,3月29日下午13点左右的时候他准备交钱的时候,发现钱没有了。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夜间3点多,她和葛英丽在脑外科值班,突然听到扒东西的声音,看到一个30多岁的女的正拿着一双护士鞋,怀疑她是小偷,她和葛英丽反锁着门,去保卫科喊值班人员,之后就报警了,这个女的个子1.5米左右,身材中等,皮肤稍黑,头发到肩,手提红色矿灯,听口音不像本地人。6、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她大爷的钱在淮阳县北关老人民医院被盗了。2014年3月28日下午1点左右,她在医院伺候她大爷,需要看病交钱检查,这时才发现他的上衣兜子里的7400元钱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7、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谭玉勤是其妻子,在其家中搜查出的那张邮政储蓄卡是他的,里面有一万元整,钱是去年过完春节他和妻子一起去存的。另外搜查出的两外两张银行卡一个有钱一个没钱,有钱的那张存了3500元整,钱是他打工挣来的。搜出的东屋木箱内的蓝色塑料食品袋内的钱也是他打工挣来的,具体数字他忘了。8、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潘媛媛在脑外科护士值班室内抓住一名女小偷。9、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从监控上看到2014年4月7日凌晨两点多有一个女的个头不高1.5米左右,留着剪发头,在一楼脑外科鬼鬼祟祟的,每到一个病房门口都伸着脖子往里看,当她走到脑外抢救室门口时就进去了,在里面有二十多分钟,之后出来正西了。2014年4月19日抓的那个小偷从走路的动作、体态、身高、头发上看,很像2014年4月7日晚上进抢救室里偷东西的那个女的,那天的录像丢失了,他只在当天调录像时看了看。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6日夜里他在淮阳县北关老人民医院保卫科值班,有人报警说东西在医院脑外科抢救室里被盗了。当时是他带民警去调取的监控,保卫科的方松也在。监控里显示在2014年4月7日的凌晨两点多,有一个女的个子很低,有1米5左右,她在一楼脑外科的走廊里探头探脑的,到每一个病房门口都趴门上往里看,还用手推,可能因为病房都从里面锁住了,她没有推开门,当她走到脑外科抢救室门口时,她一推门就进去了,在里面大概有20分钟就出来了,她进去的时候啥也没带,出来的时候挎了一个包。一个姓武的女孩丢了一部手机。那个偷东西的女的头发不长,个子很低,这点记得最清。2014年4月19日在医院逮到一个女小偷,看着就是2014年4月7日监控里那个女的。11、被告人覃伟燕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覃伟燕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前科。1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相关可疑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13、被告人覃伟燕盗窃所用红色手电灯照片证实:被告人覃伟燕盗窃所用工具。14、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覃伟燕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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