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小景,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杰,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郸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景用,曾用名李付民,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郸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罚于2012年7月15日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翠兰,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景、徐杰、李景用、罗翠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丁小景伙同李景用、徐杰、罗翠兰及他人,驾驶摩托车多次窜至淮阳县城、郑集乡、朱集乡,采取在银行、信用社门前蹲守盯梢、尾随跟踪的方式,乘机掂包盗窃取款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伙同范雪梅(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朱集乡十字街桥西头附近,盗窃朱某某10100余元及其他物品。 2、2014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范雪梅,窜至淮阳县郑集乡十字街南沿附近,盗窃陈某某1230元及其他物品。 3、2014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范雪梅,窜至淮阳县县城新华大街邮政储蓄银行附近,盗窃单某某2200元及其他物品。 4、2014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丁小景伙同李井民(另案处理)、张院生(另案处理)、范雪梅,窜至淮阳县朱集乡邮政储蓄银行西侧一超市门口附近,盗窃杨某13600元及其他物品。 5、2014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丁小景伙同李井民、张院生、范雪梅,窜至淮阳县西城区中国工商银行门口附近,盗窃郑某某20000元。 6、2014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丁小景伙同李井民、张院生、范雪梅,窜至淮阳县西城区育才路与新星路交叉口“好邻居”超市门口附近,盗窃董某某20300元及其他物品。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小景伙同他人结伙实施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景用、徐杰、罗翠兰结伙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景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小景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参与2起,具体地点记不清了。 被告人李景用、徐杰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没有参与,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罗翠兰辩解未实施第1、2起盗窃,对第3起盗窃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伙同范雪梅(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朱集乡十字街桥西头附近,盗窃朱某某10100余元及其他物品。 2、2014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范雪梅,窜至淮阳县郑集乡十字街南沿附近,盗窃陈某某1230元及其他物品。 3、2014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范雪梅,窜至淮阳县县城新华大街邮政储蓄银行附近,盗窃单某某2200元及其他物品。 4、2014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丁小景伙同李井民(另案处理)、张院生(另案处理)、范雪梅,窜至淮阳县朱集乡邮政储蓄银行西侧一超市门口附近,盗窃杨某13600元及其他物品。 5、2014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丁小景伙同李井民、张院生、范雪梅,窜至淮阳县西城区中国工商银行门口附近,盗窃郑某某20000元。 6、2014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丁小景伙同李井民、张院生、范雪梅,窜至淮阳县西城区育才路与新星路交叉口“好邻居”超市门口附近,盗窃董某某20300元及其他物品。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丁小景供述与辩解证实:她和别人一块偷钱,一开始有李安民、院生、雪梅四个人。最近她又和李景用、范雪梅、罗翠兰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都是事先在银行旁边,瞅着从银行取完钱出来的人,然后跟着取款人瞅机会把钱偷走。由她和雪梅负责在银行旁边瞅看谁在银行里取的有钱,发现目标后,由一起来的几个男的负责下手偷钱。2014年7月13日上午,她们5个人在郸城县汲冢镇碰面后,分骑两辆摩托车,到了淮阳县城西边有10多里的一个集镇上,之后来回找目标,在十字街西边,碰见一个50多岁的老头,之前见他去街上银行了,见他从鱼鳞袋子里面掏钱,他们5个人就围在那个老头的旁边,李景用在他们4个人的掩护下把那个老头的鱼鳞袋子掂走了。之后她5人往回走到城里,在往东是郸城方向的十字街路口北边一点,见有一个50多岁的妇女,在她三轮车的车厢里,放着一个红色的手提袋,其趁她不注意,将手提袋掂走了。在郸城县汲冢街路边分的钱。先前掂的那个鱼鳞袋子里面有1200块钱;之后掂的那个手提袋里面有1000多块钱;每人分有300多,剩下的摩托车加油用。他们5个人在淮阳县城南边的一个乡镇街上还偷了一回。他们是从沈丘县的白集往西走的,在这个乡大街北边一个银行附近,李付民下手掂的钱,是一个50多岁的骑电动三轮车的妇女的,有2000多块钱。她分有200多块钱。她和李井民、院生、雪梅他们四个人偷过三次。第一次是在淮阳城里十字街南边,这条街两旁都有银行。她在大街东边一个银行门口发现了一个女的从银行里面出来,拿的有个包,出来后把包放在电动车的座子下面了。其就赶紧给他们几个电话联系,之后他们四个一直跟到西关的一个超市,那个女的去超市买东西,李井民、雪梅跟了上前,她站在旁边看着人,院生就把那个女的放在电车座子下的包掂走。李井民说包里面有1000多块钱。分了多少记清了。第二次具体时间也记不住了,还是她们四个人,在淮阳城里那个两边都是银行的街上,有一个男子从银行里面取钱出来,她从银行里面跟着出来,电话给李井民联系,之后他们就跟着这个男的往南走,在南边的十字街处,她从摩托车先下来,他们三个继续跟着。走到一个桥上时,李井民他们三个接着了她。这一回他们说弄的有2000多块钱,分的有三百块钱。还有一次,在白集往西的那个乡的街东头,跟上了一个赶集的老头,偷了700多块钱。这一回分了100块钱。2、被告人李景用供述证实:2014年7月13日上午她开着摩托车带着丁小景,徐杰开着他的摩托带着老侯和雪梅从郸城出发,在淮阳县西边有十来里路的一个乡镇的街上,雪梅看见一个男的从银行取钱出来,他们几个就跟着,其下手在他自行车前篓里有一个鱼鳞袋子里边拿走1200元钱,拿钱后他们就回淮阳县城了。到淮阳县城后,他们在城里边又干了,丁小景在一个老婆骑的人力三轮车后面偷走一个红袋子,袋子里面装有2000元钱,回家的路上分的钱,钱平分。2014年7月12日上午还是他们五个,从沈丘县白集乡向西走过一个乡镇到第二个乡镇的街上,他们四个把风其下的手偷的,在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厢里有一个灰色的袋子,钱是丁小景分的,他得300元钱。今年6月份,丁小景给他说她和李井民、张院生、雪梅在淮阳弄了20000块钱。3、被告人徐杰供述证实:他们总共五个人,有李景用、罗翠兰、丁小景、范雪梅,一共偷过两趟。具体日期记不住了。都是在淮阳,第一趟是一天上午,他们五个人在郸城西街碰的面,李景用开着他的摩托车带着丁小景,他开摩托带着罗翠兰和范雪梅,从郸城去了淮阳县西边有十来里路的一个乡镇,他在一个路口的路边等着,李景用他们弄人家的钱去了,在那个集镇上呆的有个把小时,然后五个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原路返回,一直回到淮阳县城里的一条街上,他还是在一边等着,他们四个又去弄钱去了,呆的得有一个小时就回郸城了。在回家的路上,李景用分给了他600多块钱。这一次弄了多少钱不知道。是谁下手弄的也不知道。他负责骑摩托车带人。还有一次也是最近,具体哪一天记不住了。那天上午他们是在郸城南环路边见的面,从郸城南环往南走,又往西走,走的有几十里地,来到了一个集镇上,在那个集镇上呆的得有一个多小时,他是在路边旁等着哩,这一次事后分了大概有1100块钱。4、被告人罗翠兰供述证实:他和李景用、丁小景、徐杰,还有一个女的,李景用骑摩托车带着丁小景,徐杰带着他和另外一个女的往淮阳方向走,又顺着路正西,到了一个集上,李景用让她在路边等着,他们就开着摩托车往西边去了,过了有半个多小时,他们就回来了,一块又来到淮阳县城,李景用让她在路边等着,他们四个又骑着摩托车走了,过了一会儿,他们四个回来就回郸城了。到了下午,李景用来她家,给她600块钱,5、同案人李井民供述证实:他在淮阳县盗窃,和张院生、范雪梅、丁小景四个一起干的。一般都是范雪梅和丁小景由她们两个女的在银行门前或者在银行大厅内瞅,看见谁取钱了,就电话通知他和张院生,他在旁边掩护,张院生找机会下手偷钱。在淮阳总共干过三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都是2014年夏天六、七月的事。今年6月7日早上,他和张院生、丁小景、范雪梅四个分骑两辆摩托车从郸城县钱店乡到淮阳县的朱集乡,丁小景和范雪梅在朱集乡邮政银行门口看到一个取钱的人,不知道她们俩谁给张院生打的电话,后来张院生下手偷的,他在旁边把风看人,这次偷了13600元钱,张院生提走百分之十后,他们平分,他分了2800元左右。今年还有一回,时间记不住了,还是他们四个骑着摩托车在淮阳县城城里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跟上一个刚取过钱的女的,他们四个一直跟着这个女的跟到西关一个超市门口,这个女的进超市买东西去了,他和范雪梅跟着上超市把风,张院生在外面下手偷的钱,这次偷13900元。张院生提百分之十,剩下的平分。第三回是今年夏天一天的上午,还是他们四个人一起来到淮阳县,在城里的一个银行跟上一个男的,一直跟到淮阳县西关银行门口,那个男的进银行里面了,张院生就过去在那个男的骑的车子座下面偷了10000元钱。分钱的规矩和原来一样。6、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我今天上午在信用社取了低保、劳保钱,取了钱之后补车胎的时候发现钱不见了,就报警了。被盗的有低保本、身份证和现金1230元,当时钱放在鱼鳞袋里了。7、被害人单某某陈述证实:她的包在淮阳县城关镇新华大街邮政储蓄门前被盗了。当时在银行取了2000元现金,还有一些零钱大概200元左右。8、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她刚取的钱放进了电动三轮车车座下面被盗了,一共丢了10100元人民币。9、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9日下午,她在淮阳县城里邮政储蓄银行取了两万块钱,行至新星南路和育才路交叉口好邻居超市门口,去超市买东西,出来打开坐垫发现手提包不见了。手提包放有两万块钱,黄色钱包里有三百多块钱。10、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实:他的钱20000元和户口本、身份证被盗了。在西关工商银行门前,然后就报警了。11、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他在邮政储蓄银行里取的13000元钱,在信用社里取的600元钱被偷走了。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和朱某某是夫妻关系。朱某某的钱是在2014年7月12日被盗的。被盗了10000元人民币,从朱集乡农村信用社取出来的,然后他们就报警了。1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徐杰有一辆摩托车,是黑颜色的小架摩托车。14、被告人丁小景、李景用、徐杰、罗翠兰户籍及李景用、徐杰的前科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0年被告人李景用因盗窃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杰因故意伤害罪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5、被害人朱某某、董某某、郑某某、杨某取款凭条证实被害人取款情况。16、淮阳县公安局扣押自制撬钥匙孔的三角把、黑色踏板摩托车等物品清单。17、涉案人员张院生、范雪梅、李井民(安民)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8、被告人李景用、徐杰及同案人李井民指认被盗现场照片。19、被告人李景用、徐杰、罗翠兰、丁小景入所健康体检登记表。20、辨认笔录证实:四被告人对同案人进行辨认,能够准确辨认出同案人。2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尾随被害人实施盗窃的监控视频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