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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长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长民,别名崔永建,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1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淮阳县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长民,别名崔永建,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1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长民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长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崔长民与其朋友孔军旗、王文华、王亚宾(均已被判处刑罚)等在淮阳西关重庆富桥足浴店洗脚时,王文华因琐事与赵勇发生纠纷,并将赵勇拉至房间内,几人对被害人赵勇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赵勇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崔长民于2015年3月16日到淮阳县公安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长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无前科证明、鉴定书、判决书、撤诉书、协议书、收条,同案犯王亚宾、王文华、孔军旗供述,被害人赵勇陈述,证人杨新民、郭昆昆、于飞、邵状、胡瑞平、宋慧、王连琴、张萍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长民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崔长民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长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崔长民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长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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