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凡勇,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黄集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凡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凡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9时30分,魏寨行政村村民位金凤在黄集派出所为孩子办理户口时,民警发现位金凤使用的结婚证涉嫌造假。经查,该假结婚证系被告人孔凡勇在黄集乡其经营的影楼内为位金凤办理的。经鉴定,该结婚证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凡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医学鉴定书、证明、鉴定书、情况说明、结婚证,证人位金凤、位建国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凡勇孔凡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凡勇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八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凡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