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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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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心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心学,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心学,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1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心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心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季心学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阳县大连乡周庄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对行驶的焦某某发生相撞,至焦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季心学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焦某某系头颅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季心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心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辛某某、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户籍注销证明及火化证、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心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具有肇事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心学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心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马 骏

审 判 员 :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鲁  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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