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1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0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26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2年12月12日因抢劫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0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26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永杰、秦立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及辩护人仝方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和周某某骑三轮自行车到城关镇健康路南段路东沸腾网吧门前,将在沸腾网吧内上网的张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搬到三轮自行车上盗走,2014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和周某某两人又骑三轮自行车来到沸腾网吧门前用同样的方法,将在网吧上网的赵鑫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黑马牌山地自行车盗走。被盗的两辆山地自行车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曹某某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并提供证据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等书证,证人苌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鑫、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图、现场照片。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辩称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好,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和周某某骑三轮自行车到城关镇健康路南段路东沸腾网吧门前,将在沸腾网吧内上网的张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搬到三轮自行车上盗走,2014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和周某某两人又骑三轮自行车来到沸腾网吧门前用同样的方法,将在网吧上网的赵鑫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黑马牌山地自行车盗走。被盗的两辆山地自行车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曹某某出生于1976年12月11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1996年8月16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曹某某2011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某某2012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辨认笔录
证明被害人赵鑫辨认出被告人周某某是偷盗其山地车的嫌疑人。
3、抓获证明
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特勤大队民警在封丘县城关镇健康路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特勤大队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4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证明被盗的两辆山地自行车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70元的事实。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
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证人苌某某的证言
陈述了其从被告人曹某某处购买一辆红色女式车,大概有两三成新,没有从被告人曹某某处买过其他车。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赵鑫的陈述
陈述了2014年10月1日晚上我去沸腾网吧上网玩通宵,我骑车到网吧门口后,我把车锁好放在网吧门口了,到了凌晨1点多,我从网吧出来发现我放在门口的车不见了,当时网吧的监控录像我看了,是一个染红头发的一个男的把车偷走了。
被害人赵鹏的陈述
陈述了2014年9月30日晚上6点多我去沸腾网吧上网玩,我骑车到网吧门口后,我把车放在网吧门口了,到了晚上9点多我准备回家,从网吧出来发现我放在门口的自行车不见了。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大概一个月之前的一天晚上我自己骑着三轮车路过文化路南头安泰加油站的时候看见加油站边上轧着一辆女式自行车,当时那辆车是锁着的,我就直接把自行车搬到我的三轮车上带到家了,回到家中将车上的锁砸开了。两三个星期前的一个晚上我和周某某在县城一网吧门口(健康路沸腾网吧)看见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然后我们俩过去将山地车搬到三轮车上,我们骑着三轮车就走了,到了高产角路口周某某就下来回家了,我也骑着三轮车拉着山地车回家了,当时我们商量好第二天我让周某某在官庄路口等我,我们还去那个网吧门口偷山地车。跟上次一样,我们到网吧门口后发现门口停了一辆黑色山地车,然后我们把车搬到三轮车上就走了,到了鲁岗乡官庄路口周某某将这辆黑红色山地车骑走了。那辆黑红色车卖给苌留横村猪场后面住的一位老头了,卖了400元,那辆白色的山地车周某某推走了。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