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9p080号的比亚迪s6越野车带着被告人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从开封返回封丘。闫某某驾车行至开封市柳园口乡王周庄村时遇到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交巡大队民警盘查,闫某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车向封丘方向行驶,民警冯某某等人随即驾驶警车追赶堵截。追至浮桥收费站附近,警车将比亚迪s6越野车截住,闫某某拒绝盘查,将警车撞开后驾车继续向封丘方向行驶。行至封丘县陈桥镇李七寨村黄河大堤上,冯某某等人再次追上比亚迪s6越野车,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下车后,拒绝盘查,并以指责、拉扯、辱骂、恐吓、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冯某某等人的执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从民警手里夺过防暴叉对民警进行挥舞恐吓,致使民警冯某某、协警杨某某受伤。
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冯某某等人执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甲、孙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闫庆峰、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执法记录仪视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庆峰、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闫庆峰、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9p080号的比亚迪s6越野车带着被告人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从开封返回封丘。闫某某驾车行至开封市柳园口乡王周庄村时遇到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交巡大队民警盘查,闫某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车向封丘方向行驶,民警冯某某等人随即驾驶警车追赶堵截。追至浮桥收费站附近,警车将比亚迪s6越野车截住,闫某某拒绝盘查,将警车撞开后驾车继续向封丘方向行驶。行至封丘县陈桥镇李七寨村黄河大堤上,冯某某等人再次追上比亚迪s6越野车,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下车后,拒绝盘查,并以指责、拉扯、辱骂、恐吓、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冯某某等人的执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从民警手里夺过防暴叉对民警进行挥舞恐吓,致使民警冯某某、协警杨某某受伤。
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六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均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均无前科。
到案证明;
证明2014年10月26日六被告人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冯某某等人执法证明、谅解书;
证明冯某某、闫某甲、陈鹏、杨某某、王某甲五人系开封市公安局统一招录的辅警人员。
谅解书:证明开封市公安局民警冯某某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执法记录仪视频;
证明被告人与开封市公安局交警发生争执及追赶过程。
证人证言:
证人闫某甲、孙某某;
证实2014年10月23日夜里,由大队民警冯某某带队在开柳路巡逻,接到通知要求拦截一辆豫g9p080的白色比亚迪。后在开柳路王周庄拦截该比亚迪车时,该车非但不停,还强行闯过去。他们就尾随该车,并用警报器喊话让其停车,在过浮桥收费站100余米时将该车截停,该比亚迪车司机不接受检查,还强行倒车后逃逸。开封民警随后请求了支援,后在封丘县大堤东100米处将该车截停。从车上下来6名醉醺醺的男子,骂骂咧咧,并推搡用钢管砖头殴打民警。在民警冯某某口头警告无效后,冯某某鸣枪示警,几名男子遂驾车逃离。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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