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80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濮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任濮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产业政策股股长。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安某甲,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程度,农民,系濮阳县文留镇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逮捕。因原判刑期届满于2014年11月11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释放。
辩护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程度,中共党员,原任濮阳县文留镇企业办主任。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13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濮阳县文留镇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股东,中共党员。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5月27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安某乙,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濮阳县文留镇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5月12日到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濮阳县文留镇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5月15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牛某某、朱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军甫、尹东学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相关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艺敏
书 记 员 徐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