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08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海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辩护人刘利民,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廷国,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月兰,男,194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支海田、支廷国、张月兰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支海田、支廷国、张月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军甫、尹东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支海田、支廷国、张月兰及支海田的辩护人刘利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