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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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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海田等人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08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海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辩护人刘利民,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08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海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辩护人刘利民,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廷国,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月兰,男,194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支海田、支廷国、张月兰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支海田、支廷国、张月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军甫、尹东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支海田、支廷国、张月兰及支海田的辩护人刘利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玉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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