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
原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大学文化,南乐县农业局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高中文化,原任南乐县瑞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赵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元杰、陈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春雪、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亚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