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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文亭、刘晨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21号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文亭,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范县公路局职工。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当日羁押于新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21号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文亭,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范县公路局职工。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当日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同年5月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晨英,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经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皖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荣文亭、刘晨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范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荣文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晨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荣文亭、刘晨英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程元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荣文亭,上诉人刘晨英及其辩护人彭皖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4)范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玉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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