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21号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文亭,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范县公路局职工。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当日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同年5月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晨英,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经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皖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荣文亭、刘晨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范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荣文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晨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荣文亭、刘晨英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程元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荣文亭,上诉人刘晨英及其辩护人彭皖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4)范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