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46号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合,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徐璐璐、杨慧哲,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合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范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保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王保合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王保合,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代理审判员 李亚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