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范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苏潇,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川川,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人李显涛,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08年0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10月25日释放。 上列三被告人于2010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01月19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福元,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01年06月07日因销赃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二年,2002年09月30日解除劳教;2005年0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03月05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07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景文,男,汉族,农民,文盲。2010年12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07月04日经本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守增、丁福元、李显涛、鲁川川、王景文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1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姚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守增及其辩护人苏潇,被告人丁福元、李显涛、鲁川川、王景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调取新的证据,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1、2010年09月09日凌晨,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丁福元、张文臣窜至范县污水处理厂南路口处,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9194元。 2、2010年0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张文臣窜至范县陆集乡前王楼村,将该村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13034元。 3、2010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鲁川川、李显涛、张文臣窜至清丰县瓦屋头乡霍子寨村,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900元。 4、2010年11月02日凌晨,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丁福元、张文臣窜至范县白衣阁乡白衣阁村,将该村村北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10080元。 5、2010年11月08日零时许,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李显涛、张文臣等人窜至清丰县马村乡南街村,将该村耕地内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101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被告人丁福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显涛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王景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福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川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守增辩称,没有参加在清丰县的第五起盗窃犯罪活动,其他的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高守增没有在清丰县作过案,没有参与第五起犯罪;2、对被告人高守增应当以盗窃罪一罪处罚;3、被告人高守增的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危害公共安全,对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高守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高守增属初犯,没有前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守增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川川、李显涛、丁福元、王景文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09月09日凌晨,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丁福元、张文臣窜至范县污水处理厂南路口处,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后将该盗铜芯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9194元。 2、2010年0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张文臣窜至范县陆集乡前王楼村,将该村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后将该铜芯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13034元。 3、2010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鲁川川、李显涛、张文臣窜至清丰县瓦屋头乡霍子寨村,将该村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该铜芯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900元。 4、2010年11月02日凌晨,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丁福元、张文臣窜至范县白衣阁乡白衣阁村,将该村村北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该铜芯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10080元。 5、2010年11月08日零时许,被告人高守增、鲁川川、李显涛、张文臣等人窜至清丰县马村乡南街村,将该村耕地内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后将该铜芯以低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景文。经鉴定该铜芯价值1017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1起: (1)被告人的供述 ①被告人高守增供述,伙同张文臣、丁福元、鲁川川在范县污水处理厂附近偷了一次变压器内芯卖给了王德龙村那个收废品的老头家,每人分了200多元。 ②被告人鲁川川2010年12月12日供述,我来投案,我和高守增、张文臣、老五、丁福元、李显涛、钟经川等人一起偷变压器了。我有一辆面包车,车号是豫JLC828,我主要负责接他们。钟经川在12月9日晚上我们去滑县偷变压器时被电死了。第一次是在范县污水处理厂偷的。他们让我直接拉到张庄乡王德龙村一家收废品的卖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他们分给我500元钱。2010年12月15日供述,在污水处理厂那次是我和高守增、张文臣、丁福元一起去的。 ③被告人丁福元供述,和高守增、张文臣、鲁川川一起偷过两次变压器内芯。鲁川川开车,高守增和张文臣卸变压器,丁福元看人。 (2)证人证言 ①何XX证言,2010年9月9日早晨,田XX发现范县污水处理厂南路口变压器铜芯被盗后向所长报告。 ②田XX证言,2010年9月9日早晨发现范县污水处理厂南路口变压器铜芯被盗。 (3)书证 ①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②范县城关镇供电所的证明,被盗的范县新区污水处理厂南路灯变压器为照明变压器,自安装至被盗一直通电正常使用。 ③城关供电所的收条,从范县公安局刑警队收到变压器损失补偿款3000元。 第2起: (1)被告人的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