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00070号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平、李宁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