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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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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00084号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晓辉,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晓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2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00084号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晓辉,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晓辉犯故意杀人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晓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秦晓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与茅津路交叉口东北角的被害人梁某某工作的“亢一碗翔记烩面馆”附近,拦住被害人梁某某欲解决二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后二人到该烩面馆中说事。因梁某某不同意继续和被告人秦晓辉交往,秦晓辉遂萌生将梁某某杀死再自杀的念头。秦晓辉遂持刀朝梁某某颈部、腹部、胳膊等部位割、捅二十余刀,后被该烩面馆多名工作人员多次协力制止,被害人梁某某被工作人员趁秦晓辉不备救出店外,后被送往黄河三门峡医院抢救。期间烩面馆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秦晓辉持刀架到自己脖子上准备自杀,民警到场后和民警对峙,后在民警和其家属的规劝下将刀具放下被抓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梁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右侧开放式血气胸,腹腔积液,其中体表创口长度累计达61.3cm。梁某某右侧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其体表损伤创口,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晓辉的亲属先后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晓辉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对秦晓辉的辨认笔录;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秦晓辉、梁某某血样笔录及提取血样清单、检查秦晓辉案发时所穿衣物的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梁某某抢救处置记录及住院病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秦晓辉的户籍证明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晓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晓辉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晓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晓辉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晓辉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秦晓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秦晓辉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其只是吓唬被害人,并无杀被害人想法,事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二审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晓辉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亦无异议。

关于上诉人秦晓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其只是吓唬被害人,并无杀被害人想法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梁某某陈述,案发前,秦晓辉向她提出:“要么咱们在一起,要么咱们一块死”等言语,与秦晓辉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要杀死梁某某等内容相印证,体现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梁晓辉持刀朝梁某某颈部、腹部、胳膊等部位割、捅二十余刀,后在饭店工作人员阻止下,使被害人得以解救,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事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原判已充分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从轻、减轻等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二审不予重复评价,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晓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正茂

代理审判员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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