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0020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玉东,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南省淮阳县郑集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胡玉东在淮阳县西关农行东50米其经营的电玩城内,放置19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胡玉东于2014年8月21日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樊某某、秦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销毁物品清单、查扣赌博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东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19台,并以现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玉东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玉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