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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作铸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57号 罪犯彭作铸,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57号

罪犯彭作铸,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作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彭作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于2009年7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彭作铸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彭作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彭作铸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5月6日20时许,余金华、彭作铸预谋杀死彭某某,当日22时30分许,余金华到彭某某家,与其在床上厮打时,彭作铸进入屋内用拳头猛击彭某某头部并将彭某某拉至床下,持啤酒瓶砸彭某某头部致其晕倒,又持电线电击彭某某身体,余金华也持物击打彭某某,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彭作铸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作铸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秦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作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作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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