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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国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3号 罪犯彭国生,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洛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3号

罪犯彭国生,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洛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国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于2011年7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彭国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彭国生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彭国生伙同孙土勤等人持刀窜至镇平县彭营乡北王庄村被害人鲁某某家实施抢劫,共抢走现金2800元;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彭国生伙同李国军等人窜至镇平县、邓州市等地,盗窃作案多起,其中彭国生参与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576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国生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国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国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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