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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明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89号 罪犯彭明强,又名彭小飞,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3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89号

罪犯彭明强,又名彭小飞,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明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安刑一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于2011年11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彭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彭明强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彭明强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将林州市姚村镇南牛村美容美发店内店员赵某某绑架至林州市与涉县交界的一处平房内,并向被害人家属索取10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彭明强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明强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明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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