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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成百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62号 罪犯成百树,又名成百富,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2000)焦刑初字第26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62号

罪犯成百树,又名成百富,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2000)焦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百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0年6月20日起。于2000年7月20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成百树在执行期间,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成百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成百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5年6月至1999年1月间,被告人成百树伙同他人利用夜深人静之机,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原阳、博爱、武陟等县市盗窃三轮车、绵羊、摩托车等财物,该犯参与盗窃作案23起,价值92724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成百树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22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4次;2011年9月22日、2013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成百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成百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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