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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拜鹏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7号 罪犯拜鹏飞,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洛刑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7号

罪犯拜鹏飞,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洛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拜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42154.1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于2007年8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拜鹏飞在执行期间,2010年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拜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拜鹏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月30日晚,被告人拜鹏飞在洛阳市爽明街永新网吧,遇到女网友袁某某,晚10时许,袁某某的男友王某某将其接走,被告人拜鹏飞随后追上二人,在夹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被告人拜鹏飞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拜鹏飞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王某某腹部猛捅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拜鹏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3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拜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拜鹏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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