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36号 罪犯张海军,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驻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于2005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海军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海军因怀疑其妻景某某与他人有染,便趁景睡觉之机,自己先喝下半瓶“敌敌畏”,后持菜刀朝妻子景某某和儿子张某某身上乱砍,致二人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3年7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5次;2012年8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海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