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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继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12号 罪犯张继亮,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初字第18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12号

罪犯张继亮,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继亮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8512.42元。刑期自2005年5月25日起,于2005年7月14日送入郑州市未管所服刑改造,2006年1月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继亮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继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继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7月31日,被告人张继亮在本村地里,见到与其家中有矛盾的王某甲,遂持刀上前对其连捅数刀,致王某甲死亡。同时认定为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乙、汤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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