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073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1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1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1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1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1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1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3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1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1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1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唐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打牌时与本村杨某某发生矛盾,当夜被告人李某某因称咽不下这口气,随即叫来其子李某甲、其弟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又叫李某丙共同去打杨某某,在应举镇朱庄村去杨某某家的路上碰见受害人杨某某,四人随即对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杨某某身上多处受伤。2014年2月11日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于2015年1月14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证据: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调解书、收到条、撤诉书、到案证明、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2、证人杨某甲、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聂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刘某甲、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打牌时与本村杨某某发生矛盾,当夜被告人李某某因称咽不下这口气,随即叫来其子李某甲、其弟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又叫李某丙共同去打杨某某,在应举镇朱庄村去杨某某家的路上碰见受害人杨某某,四人随即对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杨某某身上多处受伤。2014年2月11日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于2015年1月14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四被告人于2014年12月31日与受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赔偿受害人杨某某13万元,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四被告人均属成年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四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情况。 现场照片、现场图及勘验笔录;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封丘县刑侦大队情况说明二份; 证明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上网追逃情况及在2014年1月27日晚四被告人所涉及的作案工具无法找到。 调解书、收到条、撤诉书; 证明四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 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证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入住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明受害人杨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辩认笔录及辩认说明; 证明辩认人杨海这说从5号照片中被辩认人李某壬系应举镇西獐鹿市村人。 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证明事发当天李某某、杨某某都在他家玩牌,杨某某好像喝酒了,不知道因为啥他俩吵了并发生了撕打,后被他人拉开的事实。 证人李某庚、李某辛的证言 证明在李某乙家玩牌时,李某某从外边回来说有人打他了,李某乙听到后从屋里出来了,他们就结束了。 证人李某壬的证言 证明其夫妻二人在李某乙家喝酒,还没结束咧他俩就走了。李某壬到家后,小伟给他打电话用车咧,小伟去开车时说他叔在家打架了,他回去看看。大概停了二、三天小伟又去李某壬家借车,说去县人民医院商量打架的事咧,李某壬给小伟找了一辆车与他一块去了。到那后小伟有个本家爷给杨某某5000元,他们都走了。 证人李某癸的证言 证明事发后其与三叔、二爷、刘安(李某壬)到封丘县人民医院看望杨某某,并给他5000元的事实。 6、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证明案发当天李某某去聂某某家,吵闹说杨某某打他了。其与爱人李某乙就劝李某某回去,李某某不听从聂某某家出来朝东走了,聂某某夫妇就去追他,李某乙走的快,去撵李某某了,到聂某某撵上时,看到他们几个在那站着,具体怎么打的没看到。 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证明事发当天其与李天保、李某某、小园、刘安在李某乙家喝酒。结束后李某乙在家打麻将,其看了一会儿,李某某叫他一块去杨保祥家玩牌,到杨保祥家看了一会儿就回家睡觉了,李某某还在那看玩牌咧。刘安也应该已经走了,因为他停在李某乙家门口的车没了,刘安那天是去李某乙家安灯了。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1月27日其与丈夫李某壬去李某乙家安灯,在他家吃过晚饭,大概晚上八、九点钟就回家了。他们走时李某乙家在打牌。到家停了一会儿,由其叔(刘万军)、刘某甲,还有戒指(小名)叔到他家叫李某壬去儿獐鹿市说他兄弟的事,没说事,他们几个就回来了,其他人都走了,刘某某和李某壬在家一直没出去。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4年1月27日晚上7点半左右,其与父亲、邵庄的一个伯伯,三人开车去西獐鹿市刘安家说其结婚的事,大概到10点半左右,其三人从刘安家走了。中间他们说事儿的时候没见刘安出去过。 证人杨某丙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