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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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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071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5年1月6日被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071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5年1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2014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2014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4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2015年1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5年1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永杰、秦立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虹彩、尹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好学、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在封丘县黄德镇王陈庄北地开设一赛狗场赌场,该赌场以两只猎犬到指定场地内抓捕野兔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以赌中抓住野兔的猎犬为赢,该赌场从赢家的赌金中按比例抽利。2014年7月份左右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参与八场次共从中抽利人民币59000元左右。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入股赛狗场,共参与四场次,共伙同张某某、尹某某抽渔利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蔡某系赛狗场雇用人员,主要负责抽成的收取及账目记录。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蔡某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证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王某甲、邓某某、焦某某、王某乙、王永峰、单亚平、孙国忠、姬自、于忠志、于俊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图及勘验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涉案数额有异议。辩称被告人张某某起的作用较小,应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尹某某藏匿线索,为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尹某某投案做一定工作,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酌情从轻处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在封丘县黄德镇王陈庄北地开设一赛狗场赌场,该赌场以两只猎犬到指定场地内抓捕野兔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以赌中抓住野兔的猎犬为赢,该赌场从赢家的赌金中按比例抽利。2014年7月份左右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参与八场次共从中抽渔利人民币59000元左右。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入股赛狗场,共参与四场次,共伙同张某某、尹某某抽渔利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蔡某系赛狗场雇用人员,主要负责抽成的收取及账目记录。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蔡某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明四被告人均属成年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四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尹某某、蔡某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情况。

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图及勘验笔录;

证明赌博所用的狗和兔及案发现场情况。

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张某甲本村的国华与老八、传周几个人在王陈庄北地开了个赛狗场,让张某甲去帮忙当裁判,当时没有给多少钱,只说挣钱了不会亏他。张某甲共参与了三场比赛,国华给过他200元钱,第三场比赛时被公安局查获了。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明由国华介绍其到他的赌场(狗撵兔)里负责看看车、关关狗场的门。每一局每只狗最少押500元,每一局结束,按照20%的比例抽钱,不够300元的,就收300元。

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让明其通过王某某的介绍到黄德镇王陈庄村北边一个狗撵兔的赌场里负责抱抱狗,只知道王某某与张某某在狗场里有股份,其他还有谁就不知道了。每一局一只狗最少押500元,结束后场里按20%抽钱。

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曾到黄德镇王陈庄北地的狗场一次押300元赛狗的情况。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黄德镇王陈庄村北地有20多亩地租给王某甲了,租赁费是45000元,到农历腊月三十日到期,具体干啥不清楚。

6、证人王某丙、单某某、孙某某、姬某某、于某某、于某甲的证言

证明曾到黄德镇王陈庄村北地的一个狗撵兔形式的赌场进行赌博的情况。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2014年收秋头里传周找他商量想弄个赛狗场咧,传周说老八在县公安局上班咧,他有人,张某某就同意了。后来通过王某甲介绍以45000元的价格租赁了王陈庄一个人的地,租期半年,并签了协议(国华签的字)。在那开了赛狗场。该赌场共六股,老八占三股,传周、张某某、军营各占一股。当时由天路、长江、李刚、向阳他们几个在狗场招呼,每人一天200块钱。他们几个股东不朝场里去。老八说让天路在场里顶老板名义,长江算账。李刚、向阳他俩在狗场招呼其它杂事。开赛时每只狗最少压500块钱,上不封顶,场里按30%抽输家的钱,压钱超过2000元的,按20%抽,最少得抽够兔钱。赛了四场后,算账说赔钱了,就不干了。当时老八说要送礼,除了老八在场里抽的大概有20000块钱左右,他们还按股份兑钱,共往场里贴了三四千块钱。到11月份老八又让重新开始,王某某找国华说想入一股,正好军营要退股,就让王某某拿3000块钱顶军营的股了。第二次开始后赛了四场被公安查住了。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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