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047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永杰、秦立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封丘县应举镇南邢庄村自己家中开设棋牌室,利用麻将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封丘县应举镇南邢庄村自己家中开设棋牌室,利用麻将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为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 抓获证明: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月2日在其家中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遆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 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赌具麻将机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非法的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刘 志 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