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朱少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36号 罪犯朱少坤,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36号

罪犯朱少坤,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少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于2008年3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朱少坤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少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朱少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3月3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朱少坤伙同他人持镐把、力钳等工具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九华山一工地,对工地值班人员郑某某等人捆绑殴打后,抢走该工地电缆等物,价值315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少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少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少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