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朱彦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6号 罪犯朱彦章,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6号

罪犯朱彦章,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彦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2年11月25日起。于2003年3月14日送入豫东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3月29日调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朱彦章在执行期间,2005年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彦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朱彦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12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朱彦章伙同杨某某等经预谋后准备了三友转轮改装发令松、尼龙绳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康楼村被害人李某某暂住地实施抢劫,抢走西门子手机1部,抢劫过程中朝被害人李某某颈部扎了一刀,至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朱彦章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彦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彦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彦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