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31号 罪犯侯铁绳,原住河南省鲁山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铁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侯铁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文彬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384.9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2月2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铁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侯铁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9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侯铁绳因妻子与同村村民朱书军之妻贾爱琴发生争吵。引起双方持械互殴,罪犯侯铁绳持木棍打伤朱书军之母岳兰臣头部。岳兰臣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铁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6月表扬2次,2012年8月、2013年7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铁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铁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