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70号 罪犯侯法林,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法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于2012年8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法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侯法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14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侯法林伙同他人在南乐县、清丰县、濮阳市等地盗窃电瓶、电脑等物7次,价值26759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侯法林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法林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8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法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法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