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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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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41号 罪犯侯创,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41号

罪犯侯创,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侯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侯创、以赵熠曾经打过自己表弟为由,伙同张金峰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在镇平县六高中城隍庙下街“迪呢”网吧跟踪骑自行车带着仵雪娇的赵熠,跟踪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六小大门北约50米处时,由张金峰持匕首将赵熠扎伤后逃窜,赵熠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5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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