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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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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68号 罪犯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莎车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焦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68号

罪犯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莎车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焦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连带赔偿民事原告人23867.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于2012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无刑期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9月24日,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因怀疑艾合买提强奸其餐馆老板女儿,伙同他人对艾进行殴打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依米热木孜·阿巴拜克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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