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34号 罪犯付正彬,又名付三,原住山东省鄄城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9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付正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站青、刘永成、付正彬、田玉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志敏、朱魏蓝、朱娇娇、朱遗明、卢定芬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付正彬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了(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付正彬、田玉杰赔偿上诉人魏志敏、朱魏蓝、朱娇娇、朱遗明、卢定芬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0000元,付正彬、田玉杰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2010年3月2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0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付正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付正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付正彬伙同他人在金水区城北路重庆火锅饭店吃饭时与饭店员工发生争执后,于当晚23时持砍刀等凶器将饭店厨师朱某打死。同时认定被告人付正彬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正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5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卞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正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正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31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