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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国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5号 罪犯魏国方,曾用名魏国栋,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二七少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5号

罪犯魏国方,曾用名魏国栋,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二七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国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于2011年8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国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魏国方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魏国方伙同赵可等人预谋抢劫,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帽子、口罩、手套、胶带来到郑州市淮北街4号院1号楼2单元7楼被害人王某某家,用事先持有的被害人家的钥匙打开房门,持匕首威胁王某某,后抢走现金3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魏国方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国方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吴某某、庞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国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国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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