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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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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长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99号 罪犯丁长洪,原住河南省信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长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99号

罪犯丁长洪,原住河南省信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长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1年8月6日起。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6日作出了(2001)豫法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8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长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丁长洪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至1999年期间,丁长洪伙同他人采取扒车、撬门别锁等手段进行盗窃,其中丁长洪参加盗窃7起,价值19439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丁长洪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长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2年9月、累计表扬2次,2011年10月、2013年10月、2014年10月累计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长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长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3年12月25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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