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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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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新合犯抢劫罪、爆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29号 罪犯丁新合,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新合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29号

罪犯丁新合,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新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东升、丁新合、李春松、赵二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金柱、贾海军经济损失人民币8013.1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2004年9月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新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丁新合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丁新合伙同他人预谋后,将出租车司机李成彪骗至唐河县虎山水库浏览区后,身穿警服抢劫出租一回事一辆。1999年11月19日被告人丁新合在李东升的指使下,伙同他人将炸药,汽油放置在霍海松家门口,准备爆炸。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一起。同时认定被告人丁新合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表扬2次,2012年11月、2013年8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孙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新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新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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