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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齐红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71号 罪犯齐红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71号

罪犯齐红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于2012年1月12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齐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齐红伟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8月28日、31日凌晨,被告人齐红伟伙同他人在登封市大冶、徐镇入室抢劫2起,抢得现金1.2万余元。另于2008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在宣化镇入室抢劫财物175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红伟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齐红伟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红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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