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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建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30号 罪犯黄建新,曾用名黄思章,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7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30号

罪犯建新,曾用名黄思章,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于2012年3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建新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3年6月13日深夜,被告人黄建新伙同他人酒后窜至本市造纸厂家属院,强行开门闯入李某某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以在此借宿的李某某未婚夫练某某与李某某非法同宿要予处罚相威胁,并对练某某殴打迫使其在旁不敢反抗,后强行将李某某轮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新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3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柳某某、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建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建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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