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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晓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33号 罪犯赵晓龙,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晓龙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33号

罪犯赵晓龙,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晓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于2009年6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晓龙在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晓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3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赵晓龙先后伙同他人,在山西省长治、晋城、阳泉、临汾等七市,河北邢台、邯郸、武安等市及河南省郑州、安阳等五市,采取别锁、解码等手段,大肆盗窃机动车辆,其中被告人赵晓龙参与作案24次,盗窃价值3707068余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晓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毛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晓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晓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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