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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进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79号 罪犯邓进伟,又名邓俊伟、于红信、程胜利,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79号

罪犯邓进伟,又名邓俊伟、于红信、程胜利,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进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二芬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二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17日起,于2007年12月20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邓进伟在执行期间,2010年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邓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邓进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1月至9月,被告人邓进伟伙同他人,携带尖刀、电线等作案工具,在新密市超化镇、汝州市焦林乡两地,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出租车二辆,价值8万余元。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进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2日、2013年2月22日共表扬2次;2012年1月22日、2014年1月22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俎某某、证人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进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进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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