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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连志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93号 罪犯连志辉,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93号

罪犯连志辉,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志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于2011年12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连志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连志辉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7日,被告人连志辉分别伙同他人在武陟县、原阳县多处乡镇、农村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连志辉参与15起,盗窃财物价值55319.16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志辉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3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连志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志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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