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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立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4号 罪犯赵立阳,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4号

罪犯赵立阳,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立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立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海、赵玉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8915.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于2007年12月4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立阳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立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立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6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赵立阳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某真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赵用椅子朝李某某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猛砸数下,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立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立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立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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