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1号 罪犯赵清洁,别名赵清杰,化名王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洛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清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秀英、王双明、王楠楠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4583元。刑期自2004年11月8日起,于2005年3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清洁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清洁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清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2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清洁同女友杨某某在西工区沙西菜市场买肉时,因琐事与卖肉老板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清洁操起卖肉的剔骨刀朝王某某胸部刺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清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5月20日、2013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清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清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